交易所规定,不能正常交付或无法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是不被允许交割的。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的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交割过程中,卖方应在最后交易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发票。买卖双方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交易所规定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期转现过程中,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应缴纳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的,每天应缴纳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为不交发票,应缴纳货款金额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