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乙烯期货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基数设定参照大商所已有品种的设计方法来设计。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
1、要是该合约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12万手,则持仓限额为1.2万手;
2、要是该合约单边持仓量大于12万手,则持仓限额为单边持仓量的10%。
二、苯乙烯期货在交割月份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额如下:
1、将苯乙烯期货交割月份限仓数额设置为1000手,折合现货5000吨;
2、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苯乙烯期货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第15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持仓限额均限定为交割月份的2倍,即为2000手。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作用是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
限仓制度的作用: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也是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