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苯乙烯现货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客户才能交割。
因苯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大商所规定不具备苯乙烯现货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客户不允许参与交割。在实际执行中,要求会员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客户的危化品相关许可证信息(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对无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的客户强行平仓。
苯乙烯期货使用不同的方法交割,资质提交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1、提出期转现申请的,交易双方除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
2、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
3、办理标准仓单转让业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中,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苯乙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