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期货合约交割规定:
一、交割单位
白银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5千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千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进行。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银锭,银含量不低于99.99%。质量标准需符合国标GB/T 4135-2002中关于IC-Ag99.99的规定。
2、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三、交易所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银锭,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白银应当在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对于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白银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