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规定,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期货交易所,迟交处罚如下:
1.迟交3至1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这个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可能是为了给予卖方会员一定的宽限期,同时鼓励他们尽快完成专用发票的交付;
2.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随着迟交时间的增加,处罚力度也随之加大,这体现了期货交易所对卖方会员迟交行为的逐渐严厉态度;
3.超过30天未交: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这是一个非常严厉的处罚,可能意味着卖方会员已经严重违反了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因此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
卖方会员需要向期货交易所开具并交付专用发票,同时从卖方客户那里收取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则需要向买方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并从期货交易所收取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