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螺纹钢期货所需的要求如下:
一、交割数量与规格:交割数量≤2400吨时,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2400吨<交割数量≤9600吨时,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总交割数量的40%;交割数量>9600吨时,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总交割数量的30%;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长度为9米或12米定尺。
二、质量与品牌:螺纹钢的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品是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或HRBF400牌号的特定直径(如φ16mm、φ18mm等)螺纹钢。螺纹钢应为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并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三、仓单要求: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需满足上述同一性要求(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等)。仓单应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四、交割时间:螺纹钢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
五、溢短与磅差: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